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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光明网
- 作者:白丽克孜·帕哈丁
- 发布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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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论坛”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与会人士围绕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立法和治理话题、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以及法律和前沿科技的交叉融合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
“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论坛”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与会人士围绕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立法和治理话题、人工智能的核心技术以及法律和前沿科技的交叉融合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承办。论坛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指出,人工智能正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近两年,人工智能接连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等领域有突破,在产业界掀起了新一轮人工智能的浪潮。从法律角度看,当代的技术巨变已给传统民法的人法理论带来深刻的冲击。人工智能的应用,会深刻地改变劳动力市场,这也给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代表人民大学致辞时指出,移动互联新理论、新技术的人工智能发展已经成为国际上的新焦点和经济发展的新动向,但其带来的法律冲击、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家关系等问题需要我们在法律上有新的应对。王利明认为,民法应当积极面对这样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对于人格权的内容、财产权的形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都提出了新的问题,都需要在民法典中予以回应。
中国电子标准研究院院长赵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翔和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代表王亮迪分别进行了主旨发言。
赵波介绍了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院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最新进展。他提到,我国在人工智能术语词汇、人机交互、生物特征识别、计算机图像处理、大数据、云计算、传感器网络等人工智能支撑技术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标准化基础。他指出,相应的伦理体系与法理体系的欠缺和算法歧视是实践中人工智能面临的两大挑战。
张新宝提出,个人的信息的收集、转化,数据融入到人工智能方式,应当采用“免费+收费”的方式,原因在于:互联网模式的成因与传统有型产品的存在不同,人们通常以个人信息为代价,换取便利的网络服务;互联网模式普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足,网络运营虚化个人同意的规则,意思表示的点击化为滑轮式的操作。用户对收集信息理性的冷漠可能造成运营合同被滥用;信息安全法赋予了用户对网络运营者的交付权,“收费+付费”模式平衡了网络运营者与用户的利益。
在大会主题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人工智能与法律规制、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公法视野下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与伦理挑战、互联网金融等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光明融媒记者靳昊)